时间: 2024-04-07 12:18:01 | 作者: 床品布草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解读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分别就法规的制定背景、过程、影响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作了介绍。其中,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新制定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直接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生活。
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压力日益增大,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逐年增长,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现行地方性法规已经难以适应执行国家空气品质衡量准则的新要求、协同防治多种大气污染物的新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必要根据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特点,以及我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实际,按照问题导向,强化源头治理的原则,制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黎藜解读说,在居民小区等地开设餐饮、来加工维修等情况在市民投诉中占很大比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设了对产生油烟和废气的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服务项目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是明确所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一定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这其实就是给这一些行业的经营者作好指引。同时明确选址的重要性,即,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服务产业,最大限度保证居民的身心健康。
“本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将禁止服务项目范围从餐饮扩大到了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服务产业。”黎藜介绍说,去年主城区干洗店一共排放了135吨挥发性有机物(致癌物质),汽车喷漆等服务也会危害到居民的健康,所以本条例一并加以禁止。条例还规定,所有产业未能达标排放的,将由环保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予以罚款、停业整治乃至关闭。
大气环境是全民共享,在防治上也需要全民监督。条例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有效大气污染举报后的程序进行了细化,确立了首问制度和反馈制度。还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举报的内容,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实名举报,并且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逐步加强了高污染企业的综合监管,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实行大气污染防治“一岗双责”“双罚制”。条例规定,排污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防治大气污染职责;条例还规定对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的同时,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此次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对之前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环境保护工作积累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固化,使其既和上位法保持一致,也与实际相适应。修订后的条例主要从监督管理、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做了细化和规范。
比如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前就存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环保部门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管理,公安机关认为应当由环保部门先进行噪声污染监测,公安机关再依据监测数据来进行管理。黎藜表示,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条例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噪声扰民和噪声污染是两个概念,噪声污染需要环保部门通过监测后才能确定,而噪声扰民不一定要通过监测来确定,因此对于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更多地是从治安管理的方面出发,由公安机关实施管理,不需要由环保部门事先出具监测报告。
此前,条例没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环境保护责任,此次修订进行了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为适应环境管理工作下沉的改革需要,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能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条例还从提高处罚幅度、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建立排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双罚制等方面增加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