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3 10:25:46 | 作者: 产品中心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3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网络投票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1);
7、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1号办公楼会议室。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
(2)提案2.01、2.02、2.03、3.00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者传线)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2),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到公司,不接受电线)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1号办公楼会议室。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见附件3。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附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23年11月9日17:00之前采用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电子邮箱,不接受电线、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1202”,投票简称为“炬申投票”。
填报表决意见。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下午15: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出租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8号的固定资产。公司与深圳市鸿博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将上述固定资产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合计租赁面积68,075.58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60,042.50平方米,公摊面积8,033.08平方米),租赁期限10年,合同总租金128,451,187.20元(含税)。
本次对外出租资产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7、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坑梓金沙路47号青排厂房A栋201
8、营业范围:投资兴办实业;五金、塑胶产品的购销;物业管理;国内贸易;干洗、清洗衣物,地毯,酒店布草;酒店内部的卫生清洁。
深圳市鸿博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甲方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8号之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60,042.50平方米(不含楼顶501.01平方米、电梯机房363.35平方米),公摊面积为8,033.08平方米,双方对上述两面积确认无误,同意按着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为计租面积。
上述租赁物仅限于作为普通货物加工业(不涉及危险品原材料和污染物排放)、仓储用途。在合同期内,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分租使用等,但甲方需要给予乙方授权分租的书面授权书。
租赁期限为10年,因租赁物还未进行竣工验收,暂从2023年4月1日起至2033年3月31日止,实际起租日为甲乙双方交接物业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开始时间。
起租日期暂定为2023年4月1日,甲方自起租日起开始向乙方计收租金。免租期暂定为2023 年4月1日至2023 年7月31日(即:4个月,免租期从实际物业交付日开始计),若在免租期结束后,乙方仍有部分物业未出租给第三方,甲方同意自免租期结束后仍未出租的剩余部分物业延长两个半月的免租期(此延长的免租期随未租赁物出租或租户进场随时终止)。免租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租金,但乙方在免租期内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出租,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支付已租出部分的租金。
租赁期满时,如果乙方需要续租,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就有关租赁事项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建筑面积租金:按照租赁物建筑面积60,042.5平方米(不含楼顶501.01平方米、电梯机房363.35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为¥15元,每月租金为¥900,637.50元。
(2)公摊面积租金:公摊面积为8,033.08平方米,每平方米为¥7.5元,每月租金为¥60,248.1元。
以上两部分租金合计为¥960,885.60元/月,该租金为含税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合同起租日起,乙方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付三个月合同履约保证金和一个月租金。
自2026年4月1日起,每月租金在2025年每月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租金为:每月租金合计为¥1,056,974.16元/月;
自2029年4月1日起,每月租金在2028年每月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租金为:每月租金合计为¥1,162,671.58元/月,直到合同到期为止;
(1)租赁物交付后,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但甲方提前解除合同且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双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乙方租户的装修费(凭租赁合同约定装修期间的有效发票及合同作为依据)。
(2)租赁期间,乙方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交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5)乙方拖欠水、电费或员工工资等导致甲方须垫付相关联的费用,并由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除本合同已明确的各项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5天内予以更正,逾期未能更正,另一方保留索赔的权力,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违约方延迟更正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日以月租金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方更正行为。
4.因一方违约,守约方提起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有必要进行租赁登记的原因而需要签订由政府有关部门制作的格式化合同的,则自签订格式化合同起,本合同即自动成为补充合同,格式化合同没有约定或相关约定与本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且因进行租赁登记所发生的税费及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注:经双方确认,公司已于2023年5月30日向承租方交付了上述固定资产,并减少收取承租方第一个月租金12万元,其余月份租金与租赁合同约定一致。
本次租赁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并能实现长期稳定的收益。公司最大限度地考虑了租赁资产的物业综合条件,并以同区域其他物业租金标准作为参照依据,经过与承租方友好协商确定租金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10日签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当时主要基于本次对外出租资产未来12个月产生的利润,判断本次对外出租资产事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仅履行了总经理审议程序。现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前述对外出租资产事项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补充确认审议。
上述交易实施期限较长,如日后交易对方经营情况恶化,有几率存在公司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如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相关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交易对方履约能力降低,则存在不能继续履约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会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费用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为提升工作效率,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实际在做的工作情况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通过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质条件、执业记录、工作方案、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审计费用报价、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方面做审核和评判,并结合其在2022年及以前年度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情况,认为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诚信状况良好。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事情认可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及以前年度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要求的情况。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为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等要求,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我们赞同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2022年及以前年度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勤勉尽责、细致严谨,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4、《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